行政诉讼有可可以胜诉吗,法律依据有什么

时间:2024-03-05 作者:无锡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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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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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得干预法院审理。
因此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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